广西移民经济是一个传销性质的项目,不受国家支持,不合法。
移民经济作为国家引进的新生事物,正处于萌芽阶段,萌芽也就意味着很多人并不明白事情真相,目前广西省从事移民经济的人很多,移民经济并不受法律保护。
根本没有这个所谓的什么移民经济,都是非法传销分子忽悠人编造的,不要自欺欺人害人害己。
传销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传销六大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传销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
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
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
这是传销。
传销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实体经济,提人头费。
凡是叫你交钱投资什么国家工程、移民经济等等,发展代理商、加盟商,然后按层级收取代理费、加盟费,即人头费,这就是传销。
桂林临桂移民经济是传销。
2018年11月6日,张某武等9名被告人在法警的羁押下被带进法庭。
这起以“移民经济”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案,在桂林市临桂区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被告人共有49人,分6批出庭受审,首批受审的是张某武等9人。
2017年12月22日下午,张某武等9名被告人在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路某饭店召集该传销组织部分人员进行培训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张某武等9人共发展下线近800人。
扩展资料:
被告人张某武等9人均来自四川省,年龄最大的52岁,最小的43岁。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起,张某武等9人相继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交纳3800元申购一份份额方能加入,交纳3.35万元购买10份份额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发展3名直接下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武等9人以“移民经济”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9名被告人均是该传销体系的高级业务员,下线层级均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至少60人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情况自己判断一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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