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子(120BTC.coM):欧盟各国财政部长10月17日正式通过欧盟新规定,要让税务当局共享个人持有加密货币的资料。新规定的文件已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并将在20天后生效。
这项在去年拟议的规定,目标是防止人们利用加密货币的形式把资产隐匿在海外,该规定也获得了欧盟成员国的一致支持,尽管多数的讨论都是在闭门会议中进行。
根据《CoinDesk》在今年5月取得的法案草案副本,新的规定扩大了现有的法律,把范围扩大至涵盖许多数字资产,纳入了稳定币、NFT、去中心化金融(DeFi)代币,以及加密货币质押获得的所得。欧盟在10月17日确认了这些监管范围。
这项法律名为《行政合作第八指导》(Eighth Directive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DAC8),强制要求加密货币公司必须申报有关客户持有加密货币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将自动在欧盟各国税务当局之间分享。
负责拟议新的欧盟立法的欧盟执委会表示,《行政合作第八指导》中的加密货币条款补充了近期完成的法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MiCA)以及依据《资金转移法规》(TFR)的洗钱防制规定。
欧盟执委会在声明中表示:这项指导将改善成员国发现和打击税务诈欺、避税和逃税的能力,方法是借由要求所有在欧盟的加密资产服务业者,无论业者的规模大小,都必须回报住在欧盟境内客户的交易。
欧盟执委会表示,这些规定的范围比先前的版本扩大,在电子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CBDC)方面,也适用于金融机构。
当前,“互联网+”作为互联网思维在社会实践中的全新探索模式,已然在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发生演变的过程中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出全新的发展生态。 7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更是在政策的层面指明了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的方向。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在网络借贷、互联网银行、众筹、在线理财等方面已取得突破性的试验效果,票据作为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的资产业务,也在这场结合互联网的发展大潮中迫切需要寻找统一规范的路径,进而为打造标准化的票据市场、完善可持续的货币体系奠定基础。 本文从互联网和票据的特征出发,分析了双方融合的切入点,指出了打造统一规范互联网票据平台的作用,并提出了平台建设的构想和配套机制。 一、 票据与互联网的关系的理解(一) 票据的特征和意义1、票据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票据业务作为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支付结算和融资工具,对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资金流转不方便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是票据承兑环节能为实体的企业支付结算提供便利,满足企业间短期资金支付的需要,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贸易的往来。 二是以企业间的背书转让和票据贴现为代表的交易方式能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和低成本资金,并且与普通信贷相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银行信用、操作流程简便、获取资金周期短等优势。 三是票据业务体量与宏观经济发展关系密切2.票据业务有助于推动货币市场发展一是在票据交易的二级市场中,也就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加快了短期资金的融通和调剂,已经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平衡资产负债表、增加资金运作的渠道、提高资产收益。 同时,随着票据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参与主体也向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企业财务公司等扩展。 二是以央行的再贴现、回购为代表的货币政策工具,使得票据在货币政策传导、增强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促进信贷机构调整、引导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而实现了宏观经济调控、稳定货币供应的核心目的。 3、票据业务有助于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一是由于票据兼有的支付、资金、信贷、资产等多重属性,加上持票机构的多样化和跨领域流通,使得以票据为载体的衍生产品成为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重要探索,比如票据资产证券化、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期权、票据转贴现利率互换和期限互换等。 一方面票据作为核心载体可以发挥货币市场低风险、期限短、流动性高等特点,另一方面金融工具的引入又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收益,使得票据成为金融投资产品创新的重要载体。 二是票据业务有利于加速利率市场化进展,由于票据交易的价格受资金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其对市场的敏感性较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市场价格指数和形成机制,加上票据贴现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身存在竞争性的替代关系,使得金融机构有条件通过客户细分来扩大贷款浮动范围、分级定价,从而引导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进展。 (二) 互联网的作用和意义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仅是实现的无时间和区域限制的连接,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一场“全新的工业革命”,正在改变着生活习惯和思维模式,并通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资源配置上的优势,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的经济和创新形态,并逐步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 1、互联网能够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公开透明。 2、互联网能够促进不同使用者之间的自由和平等。 一是由于互联网是程式化、标准化的数据处理方式,每个接入互联网的用户,都面临同样的被选择和被处理规则,这使得每个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都面临均衡的资源分配和排队机制。 二是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无论是主动发送还是被动接受)对权限相等的用户是均等的,这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判断上的不一致,将更多的主导权和决策权平等的还原给用户本身。 三是由于互联网能够提供的信息量庞大,限制的范围比较宽松,更容易为使用者提供自由发挥和头脑风暴的空间,有益于新思维、新理念和新方法的传播。 3、互联网能够提供更加简单、直接和方便的服务。 4、互联网能够实现与其他领域的无缝衔接和融合。 互联网既是一个工具、一种载体、一项技术,同时也是一个平台,以它为基础与其他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生态就是当前最火爆的“互联网+”模式。 互联网以它自身的独立性确保在跨界融合时不影响其他领域的根本效能;以它的创新性引导粗放的资源驱动型增长向紧凑的轻便持续性转变;以它的开放性实现跨领域后的连接有效和层次分明。 同时,加上互联网技术自身更新速度快,它与其他领域的融合衔接既不是把两者功能相加,也不是把原有功能从线下搬到线上,更重要是催生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和发展生态链,形成一场全新的社会革命。 (三) 互联网与票据融合的可能性1、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优势有助于提升票据市场信息的共享。 由于票据的交易受资金价格、期限、承兑行、信贷规模和区域位置等影响较大,所以这些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公开性决定了整个票据市场交易的规范和有序。 一是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有助于更快的将信息传递至需求匹配方,更快的实现资源对接;二是互联网传播的透明度有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避免因信息差产生的票据掮客赚取差价,既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也有助于市场价格的进一步形成;三是互联网传播的公开性有主货币政策的传播、理解和贯彻执行,避免在传统的形式下形成区域化的风格和偏差。 2、互联网处理速度的优势有助于提高票据市场运作效率。 一是互联网背后的计算机处理技术相比手工操作有着天然的速度优势,尤其是电子票据的发展,能够实现整个票据生命周期的电子化,提升交易效率;二是由于互联网能够处理的都是标准化后的程序、数据和操作,使得票据从业者都在不断的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化业务执行标准,简化冗余环节,提升整个市场的运作效能;三是交易效率的提升有助于提升整个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提升票据的流转速度,充分发挥其在支付结算和融资方面的优势,促进票据在全社会的普及。 3、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有助于票据产品的创新。 一是互联网的自由和平等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到市场的创新中,避免传统方式中由上而下的简单决策和推行,有助于发挥每个票据从业者的智慧和思考;二是互联网的技术更新和互联网+的应用模式,使得借助互联网技术或者移动通信技术提供票据服务的新型方式成为可能,其所特有的客户体验和交互模式有助于突破传统的交易方式,增加资管产品等属性,推动产品更新,并丰富票据理财、票据基金、供应链票据等产品范围;三是互联网产生的大数据和相应的分析工具,有助于利用数据来挖掘更多的创新型和附加型经济价值,一方面有利于市场的走势判断和客户的精准营销,对于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票据业务非常关键,另一方面有助于票据信息产品的发展,让以票据为核心的配套型价值服务成为产品创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 当前“互联网+票据”的主要表现形式随着IT技术的推广以及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扩大,很多票据从业者也纷纷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推出了相应的“互联网+票据”产品或者类似的应用,归纳起来主要形式有:1、以中国票据网为代表的“官方”资讯网站,中国票据网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主办,主打票据报价与信息集中展示,并提供部分的市场研究和数据分析,具有会员认证功能,注册会员多为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也是目前市场上认可程度最高、相对最为官方化的票据报价和资讯平台,但由于缺少议价、撮合、对接央行征信、清算、电子票据系统和商业银行的支付、交易等功能,存在一定的不完整性。 2、由票据服务公司、票据经纪、票据中介等民间票据参与者牵头建立的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类似搜房网将地产经纪服务扩展至互联网的形式,这种类型的网站也将票据经纪的服务通过网站的形式来体现,但受制于所辖公司的规模和技术能力,网站的功能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包含网上经纪、报价展示、信息咨询等,有的仅仅包含页面展示,起到宣传作用,但也缺少与企业、银行和投资主体相衔接的端口等实质性的功能和内容。 3、以金银猫、招财宝、票据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其借鉴P2P和网络借贷的相关理念,实现了融资需求方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功能。 其所提供的票据理财产品期限从10天到180天不等,预期的年化收益率最少的也有5.8%左右,超过了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等,对一些风险偏好相对较为激进的投资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招财宝背靠阿里集团产品发行量逐步提升,票据宝借助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人人网的推动也实现了滚动收益,但更多的票据理财平台因为监管缺失和风险把控等原因倒闭或者跑路。 (二) 当前“互联网+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1、缺少集中统一的牵头组织。 虽然中国票据网是由央行下属事业单位牵头组织的“类官方”平台,但由于票据产品的多重属性使其具有货币市场调节、企业融资、同业资金流转、资产管理等多个功能,加上票据市场的主体参与方为金融机构,有着特有的监管限制,并且互联网产品本身的特有的主管机构和管理规则,使得单纯的由同业拆借部门去主管的话,往往只注重票据在同业资金流转中的作用,不能将票据与互联网的各自功效发挥至最大化。 2、缺乏交易信息撮合和筛选。 目前所有的报价搜集和信息展示平台,都只是对市场价格的试探和需求信息的大致了解,旨在对市场价格做一个大致的了解和判断,但是由于缺少交易撮合功能,导致现有的报价信息不是最终的市场成交价格,以至于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和资金情况,有时甚至出现虚假报价和恶意压价,打乱了市场信息,给真正的融资需求方和投资方带来了困惑,也不利于指导性价格指数的形成。 3、缺乏区域和产品的全覆盖。 由于票据市场不同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均衡,加上不同票据产品之间运作方的服务理念不同,使得目前存在的互联网票据平台,并不能覆盖所有区域的票据交易信息和市场情况,也并不能囊括所有的票据产品,一方面区域票据市场的发展不均衡性和特色习惯,往往与其他区域的信息来源和市场咨询渠道出现不一致,甚至很多区域还并不能使用到主流的市场交流平台;另一方面很多票据产品在设计时并没有考虑特定客户的需求,导致并不是所有的票据产品都实现了互联网化,还是使用传统的线下推广模式。 4、缺少统一的规范化门户平台。 通过对当前“互联网+票据”主要产品的分析不难看出,各种与票据相关的信息、产品和服务都是散落在不同的平台,由不同的主管方和运营方来操作。 由于对票据产品理解的差异和技术架构的不同,使得各个平台能够提供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差异,既有完善、也有缺失,作为使用者来说往往要通过不断的查找和筛选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客户体验较差。 5、缺少风险管理和合规限制。 由于目前在用的互联网票据产品都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加上互联网本身的违约成本较低,同时票据经纪、票据理财等还缺少监管和法律约束,使得近些年来票据业界的案发率逐步提升,一方面票据中介的加入使得虚假套利信息和资金断裂的可能性加大,很多银行成为其中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互联网票据理财游走在政策和监管的灰色地带,容易触发合规红线;再一方面网络安全的防范不当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危机到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6、缺少信息约束和内容评估。 在网络中搜素“中国票据网”,会出现多个同名的山寨网站,迫使中国票据网在网络中加入了“官方”标识,但是对于初步使用者来说容易掉入虚假信息的陷阱。 另外,互联网中的信息鱼龙混杂,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对信息的约束和评估机制,目前的互联网票据平台中也没有从技术角度的硬控制或者硬筛选手段,给票据市场的参与者在信息的筛选、判断和使用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过多的不确定信息也给票据的主管和监管部门去规范市场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 (三) 打造统一互联网票据平台的概念及作用所谓统一的互联网票据平台,是指由央行主管并牵头,协调工信部、商贸委、银监会、工商局等多家条线管理机构,主要面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民间经纪和个人投资者等,通过借助互联网和IT技术,建立包含客户准入、市场报价、市场议价、交易撮合、票据资讯、产品展示、产品管理、风险信息、统计分析、研究预测、政策法规、票据咨询、端口对接等一系列功能的规范化门户级平台,并可实现与央行征信、清算、电票、商业银行与企业、金融同业等关联系统的功能互通和数据共享,为平台用户预留对接各个自身票据业务系统的标准化接口,真正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各行的信息快而准、功能齐而全、服务精又好的综合化平台,为完善互联网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方式进行探索,为建立股份制的票据金融公司奠定基础,为未来票据交易中心打造创造条件。 通俗的说,任何一个机构或者个人,想从事和票据相关的事情(除审验票据、资金划付、交易与清算、托收托管等实质性商业银行业务外),通过该平台均能实现。 建设统一规范互联网票据平台的构想(一) 平台的功能模块该平台是对当前市场上已有互联网票据平台进行功能系统整合的基础上,借助新的运作机制,结合新的互联网技术对整个票据市场一个管理和操作方式的升级,突破传统的银行和企业、银行和银行间单向的交互瓶颈,突破以银行为主体参与的体制束缚,并建立以“互联网思维”为基础的、以该平台为核心的独立第三方公司机构,该机构在行使除审验票据、资金划付、交易与清算、托收托管等专业功能以外的票据市场业务主导权的同时,与其它互联网公司一样以运作、升级和推广互联网平台为主业。 该平台主要包含客户、业务、产品、信息、风险、咨询、对接等七大子功能模块。 1、客户模块。 该模块主要针对平台的使用者,一是要建立客户的准入标准,确定客户准入条件,这些准入条框既可以参考当前的业务体量、市场影响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也可以参照征信系统数据并依据相应的模型进行区分。 对纳入准入标准后确定的不同类别的客户进行分层分类管理,结合平台能够提供的其他功能与客户的层级和分类进行匹配对接,不同层级和类别的客户对平台使用的权限和获取的服务是不同的;二是要建立客户的流动式管理机制,客户在平台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有配套的跟踪、监测、报告、升级、预警和退出机制,确保其所属层次和享受的服务与其对自身的资质和对平台的贡献息息相关,避免一成不变的僵化式客户管理模式,使得客户的市场价值与平台价值同进步、共增长。 2、业务模块。 一是实现所有交易品种的报价、询价、议价等功能,通过信息的发布、展示和整合,对报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跟踪审核,确保市场情况的真实反映,同时对撮合交易清单有严格的规定和分级加密保护措施,既避免了恶意挂单,也保护了客户的隐私;二是实现交易的撮合,通过对票据交易各要素的标准化建模、交易倾向的罗列分析的客户业务管理限制的筛选等,完成对市场交易撮合信息的匹配,进而实现业务的达成;三是与产品模块的互通,对产品模块提供的每一个产品都可以通过该模块实现业务的操作和数据资源的共享,从而使得平台上的产品不单单只具有展示功能,还能直接提供给客户使用;四是可以纳入央行再贴现政策信息的发布和交易撮合的沟通,确保央行的货币政策更好的通过票据市场进行传导、实现。 3、产品模块。 一是该模块可以实现新产品的发布、展示,并可通过上述的业务模块实现与客户的交互;二是该模块可以实现电票代理接入、票据担保、票据咨询、票据资产证券化、互联网票据理财和票据衍生品等新兴产品的推介、展示和联动办理;三是每个平台客户不仅有使用产品的权限,还有制作、发布和提供新产品的功能,也就是说,每个客户既是产品的使用者,也是产品的制造者;四是平台的运作方通过该模块建立产品标准,从对市场需求信息的搜集和研究,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研发、规则制订、风险点梳理、流程打造,再到产品推广、客户体验、竞争力评估等进行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管理,进而形成票据相关产品的有序创新。 4、信息模块。 该模块作为平台的价值模块,在当前信息主导的社会发展模式中,将起到异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平台运作方的凭借专业人员和渠道优势,搜集整理市场行情、发展趋势、市场规律等信息,提供大量可靠的信息以及有价值的研究分析报告供企客户了解票据市场,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二是借此模块是加大和规范客户的信息披露力度,全面披露真实、准确的票据信息和经营信息,树立典范和标杆并带动其他客户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充分利用平台拥有海量核心数据的优势,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多渠道数据的实时交互、加强语义和语音分析等。 在信息利用上变被动发起为主动推送,提升数据信息中蕴含的商业价值,并以此来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四是推进信息中介产品化开发,通过数据的挖掘和应用促使新增“票据数据租售”的商业模式,使得客户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平台运作方之间,都可以通过数据的挖掘和应用实现相互的数据租售,进而通过信息价值为每个参与方都创造盈利空间。 5、风险模块。 一是搜集整合票据风险信息,包括公示催告、挂失止付、风险票据、票据案件或事件以及可能产生票据风险的其他信息,也要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具有欺诈、恶意拖欠票款等票据不良行为的客户进行黑名单管理,而对信誉良好、交易活跃、推动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客户予以升级,鼓励商业信用发展;二是平台的运作方可以通过市场变动趋势和客户的风险偏好,借助数据模型建立以情景分析、压力测试为手段的前瞻性风险管理模式,合理的为客户推荐产品,匹配其风险收益,并可以通过专业队伍的打造,加强对业务和产品模块中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促进客户提高合规经营意识,推动监管要求在整个市场的传导;三是借助大数据分析完善风险计量和内控评价模型,不断的推动风险的量化管理体系,通过嵌入至业务和产品模块推动量化监测风险的尝试,并对合规操作和管理进行全方位分析,提升客户的风险防范水平和合规管理能力;四是提供应对票据风险场景和具体问题的咨询,处置票据风险资产的介绍、案例和相关办法等功能。 6、咨询模块。 该模块借助平台专业性的优势,以互联网为渠道提供多种咨询服务,类似于中介中的高端或增值服务。 一是对票据资产运作的咨询,对于很多平台的新客户,面临一个如何更高效运作自身票据资产的问题,该平台不仅可以提供相应的咨询,更可通过资产委托或者代理等,为客户直接或者间接的运作票据资产;二是连接信息模块,借助信息产品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判断等,对客户提出的信息需求提供相应的组合或者建议,引导客户更好、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挑选或使用信息产品;三是智库咨询功能,不仅包含票据相关的法律、制度、规程、要求、流程、操作、准则等,还包含丰富的案例分析和实景咨询,一方面有助于客户在实景中的判断,另一方面借助丰富的智库为信息咨询提供更强大的数据支撑和案例支持,同时也与信息模块形成良性的循环和互动。 7、对接模块。 该模块其实并不单独存在,它更多的属于平台的技术范畴,既与以上各个功能模块息息相关,又隐匿在业务功能背后,为各个模块业务功能的实现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一是与平台打造的牵头方,也就是央行的电票、清算、征信以及金融同业、企业等系统实现功能对接和数据共享,将这些票据市场中公认的系统功能与其他各个模块进行衔接,确保其功能和数据的联通;二是为办理贴现、转贴现、回购等业务产品的客户提供对接自有系统的标准化通用接口,确保该平台成为连接每个客户业务系统的中枢,考虑到不同的客户自有系统的IT架构不统一、操作标准不一致等,该平台在提供的对接接口中不仅要包含统一的技术规范、编码格式和数据交互机制等,还需要在统一业务标准上,与其他各个模块所反衬的业务逻辑进行对比,进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票据语言”打下基础;三是实现与其他同业业务、债券业务甚至资本市场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共享,为探索票据业务服务整个金融市场、寻求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关联和影响提供基础的技术和数据环境。
One币尚未通过欧盟法规。 One币,作为一种加密货币,其合法性和监管状态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 在欧盟,虽然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但具体的监管框架尚未完全确立。 因此,说One币已经通过欧盟法规是不准确的。 欧盟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一直在发展中。 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都在努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应对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增长和潜在风险。 然而,由于加密货币的复杂性和跨境特性,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并非易事。 目前,欧盟更多的是采取一种审慎监管的态度,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具体到One币,它是否能够在欧盟合法流通和使用,还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欧盟以及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数据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因此,投资者和使用者在涉及One币等加密货币时,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动态,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One币尚未通过欧盟法规,其在欧盟的合法性和监管状态仍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问题。 随着欧盟对加密货币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我们期待未来能有更明确和统一的法规来指导这一市场的发展。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比特币,但它的交易不是完全合法。 比特币不是我国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货币,不能和人民币一样交易使用。 我国范围内有比特币存在,单纯持有比特币是不违法的,只是我国已经限制了比特币的交易,一般只能在个体之间交易转让,不允许公开向公众发售,因为它存在比较大的投资管理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一、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 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二、在中国怎么买卖比特币?
1 选择交易平台。 目前的交易平台,加强监管,必须有一个实名制。 在选择比特币交易平台时,通常最好选择更大,更有影响力的平台。 一方面是安全可靠的,另一方面有更多的货币,活跃的交易和良好的流动性。 选择平台后,第一步是注册。 一般来说,有必要通过电话注册或通过电子邮件注册。 注册后,需要实名制。 身份证和相应的银行卡用于实名。 这只是一个通用的实名制。 如果没有真实姓名系统,大多数平台仅限于无法交易。 一般的实名制也会对金额等有限制。 每日提款或取款都会受到限制。 如果您想增加金额和其他权限,则需要高级认证。 高级认证通常需要视频认证,手持ID卡等。 高级认证完成后,权限会好很多。 此时,您可以使用平台中的合法货币交易与其他交易者交换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 目前,国内平台不提供法定货币的直接充值,但提供了为不同交易者之间的法定货币比特币的相互交换充值的目标。 这是交易的c2c方面,平台只是一个提供保证和交换的渠道。 通过交易的c2c方面,个人账户可以将合法货币转换为不同的虚拟货币,但是这里可以交换的虚拟货币类型不多,这通常是比特币等常见的主流货币。 使用这些货币,您可以通过平台的货币交易买卖多种货币。 这种交易是大多数玩家选择的交易方式。
2 完全私人交易 首先,交易双方互相联系,然后交易商中的卖方通过比特币等钱包直接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移到交易商的买方钱包,买方需要钱或其他等价物交易价值。 虚拟货币将提供给卖方。 交易时的价格交易者可以与他自己沟通,消除了注册平台的麻烦。 与这两种方法相比,交易平台需要注册,实名制更适合那些不怕麻烦,不愿意交易实名的用户。 平台交换所需的费用实际上非常高。 这些是一些人选择私下交易的因素。 但是,私人交易也有很多弊端。 一个是交易的不确定性。 如果交易的双方不符合,则可能存在一方支付而另一方将支付的风险。 即使您进行面对面交易,也可能存在类似于直接窃取或通过威胁将比特币转移到您自己手中的事情。 另一个原因是流动性不强,并且总是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随时交易的对象。 然而,私人交易有时会出现在大手中,数以千万计的交易很可能直接交易。 此时的交易可能基于长期合作和信任。
3、做比特币交易的时候,千万要记住虽然要运用技术指标但不能陷入技术指标泥潭中,K线图中的技术指标无计其数,有时候学太多反而扰乱人的客观分析,学习这些指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用这些指标去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如果从某项指标中获取到了所需要的信息,那么就不需要再去纠结于别的指标,在K线图中有很多指标都具备相似性。
2024年十月份比特币在中国还交易吗
比特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 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中国比特币合法时间
不可以。 比特币中国于2017年9月30日宣布停止所有交易业务所以2024年就不可以了。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
比特币是什么合法吗是不是骗局
事实上,比特币在中国已经存在了7年左右时间了,如果不合法的话,那么,中国管理部门是不会发布比特币规范条例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在2017年1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就是说,比特币被当做“商品”,既然是商品,无论是否有形,在法律上我们都视为:物。 在我国境内持有这种无形的虚拟的“物”,并不违法。 因此,我国居民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 偶发的OTC场外交易,也是被容许的,我们认为合同法应当保护。 但是,对于频发的交易行为,法律的评价可能会发生变化。
比特币在国内合法吗
不是骗局,合法。 1 比特币(简称BTC)听起来很难理解,但实际上,比特币的定位已经很好理解了。 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总量为 2100 万。 与互联网一样,它具有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化等特点。 将比特币转移到地球的另一端就像发送电子邮件一样简单、低成本且不受限制。 比特币因此被用于跨境贸易、支付、汇款等领域。
2 是合法的。 鉴于比特币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以及融入全球创业生态系统,很少有国家宣布比特币为非法,因为它会影响所有加密货币,尤其是比特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比特币是“法定货币”。 迄今为止,比特币仅在日本被授予比特币的称号。 虽然比特币的特点是某种东西而不是法定货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用于支付,而是由于缺乏中心化的信用背书,它作为支付的用途是完全没有波动的。
3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正在考虑采取什么措施,方法也不同:一些较小的国家,如津巴布韦,只是做了一些草率的声明,这会让人怀疑比特币的合法性。 欧盟委员会等较大的机构认识到对话和审议的必要性,而欧洲中央银行(ECB)则认为加密货币还不够成熟进行监管(虽然比特币已有近 10 年的历史,但我们不禁要问何时我们可以意识到它已经足够成熟了)。
4 比特币不是骗局。 重要的事情我就不说三遍了。 比特币诞生至今已经十多年了。 直到现在,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诸如“比特币是一个骗局”之类的文章。 以下是比特币不是骗局的原因:所谓庞氏骗局,就是通过后期的资金弥补前期的资金漏洞,伪造高回报的假象,进而引诱更多人参与。 然而,比特币更像是一种高度流通的证券。 在币圈人喜欢的比喻中,比特币在代码层面就是黄金。 它不仅可以作为虚拟世界的硬通货,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流通。 最重要的是,比特币系统中没有中央机构。 自 2008 年中本聪发明比特币以来,两年后他退休了。 他的核心开发人员是一群来自世界各地的顶级程序员。 他们的工作是维护代码和改进比特币系统,而不是愚弄普通人购买比特币。 其次,比特币不承诺高回报。 如果你购买比特币,就会有高额的利润。 没有程序员会用 个比特币换取两个 25 美元的披萨。 了解了比特币的真实机制和价值后,你就会明白比特币与“庞氏骗局”有着本质的区别。 虽然比特币不是骗局,但还是有其他人使用比特币来骗取所有人的钱财。 因此,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资产,防止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
比特币在中国不合法。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我国自2017年9月4日之后已经表明了反对态度。 市面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都逐渐淡出国内市场,一部分东渡日本,一部分下了南洋,当然,随着11月初香港地区新规的发布,我们相信,未来虚拟币交易所可能会在香港地区取得合法牌照,为当地机构投资者等进行服务。 中国尚无法律保护比特币交易。 比特币不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它属于虚拟数字货币,虽然中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证明比特币合法或非法,但是中国法律法规不支持比特币公开交易。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 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 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 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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