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巴西反垄断监督机构--经济防御行政委员会(CADE)投票决定继续对涉嫌违反巴西竞争法而拒绝向加密货币经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进行审查。
CADE曾对伊塔乌联合银行,巴西银行,桑坦德银行,国际银行,布拉德斯科银行和合作银行(Sicredi)进行了近两年的调查,根据CADE首席法庭的最新决定,案件将返回到总监管局作进一步审查。据悉,这六家银行在巴西银行业中占据了绝大部分份额。
事实上,CADE的调查部门总监督在上周已试图基于技术理由结束这项审查,但在5月13日,律师Lenisa Rodrigues Prado呼吁CADE重新展开制裁审查,原因在于她发现了“重要证据能够表明这些银行违反了巴西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她认为:
这些银行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便将加密货币经纪商拒之门外。
审查的重新开启意味着六大银行很可能会被迫向加密货币经纪商提供金融服务。
领导巴西加密货币和区块链协会(ABCB)对银行提出指控的前CADE官员Furlan表示:该裁决 “是巴西加密货币行业的一个胜利”。
巴西银行拒绝为加密货币经纪人提供服务
在2018年9月CADE发起调查之前,加密货币经纪商和银行一直处于对峙状态。
银行担心加密货币的成功会吞噬自己的货币,同时对于加密货币交易在巴西所处的法律灰色地带感到不安,逐渐关闭加密货币经纪账户,拒绝提供银行服务,这种趋势逐渐蔓延。
对于加密货币经纪商来说,银行账户的关闭意味着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向客户提供现金交易,严重阻碍了业务的正常运转。
Furlan作为巴西加密货币和区块链协会(ABCB)的CEO,他在2018年4月首次呼吁对CADE进行审查,他认为:
银行会在 "毫无理由的情况下闯入并关闭帐户 "。他们的集体冷漠是对巴西不断发展的加密货币行业的一种巨大的打击,因为没有公司、企业可以在没有进入金融体系的情况下在资本主义中生存。
审查中的阻碍与对抗
银行是否存在反竞争行为?
伊塔乌联合银行否认了对其反竞争行为的指控,其发言人表示:银行一直以来指导其商业行为的基础是捍卫自由主动性和竞争,并理解竞争不仅对金融系统,而且对整个国家都是积极的。
银行间进行意志协调并发挥个人市场支配力通常是反竞争案例法的两个标志,但本案的难度在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银行间进行了意志协调。事实上,另一位CADE官员在2019年12月就试图放弃该案的部分原因便是无法证明银行间的意志协调,银行个人又无力控制整个市场。
对此,Furlan仍然认为这不足以否定案件的判定,因为参与调查的银行中,有四家银行位列全巴西五大银行之列。此前CADE也表示,在2017年,即调查开始前一年,这六家银行合计持有巴西80%以上的存款。意思是这六家银行有足够的实力影响市场的判断。
加密货币经纪商是否存在洗钱风险?
CADE的第一项裁定引申的另一个论点是,银行表示担心加密货币经纪商会让他们暴露在洗钱的阴影下。
这一说法遭到了加密货币业务领域成员的强烈反对。
加密货币支付公司Bitwage的LATAM运营副总裁Fabiano Dias说:
"与银行和政府机构相比,我们在资金的合法性方面做得要更好,我们对自己的KYC程序很有信心。"
在5月13日,Prado律师在呼吁重新审查时表示:
“洗钱这一理由并不足以将加密货币经纪商拒之门外,因为加密货币的兴起实际上是允许此类业务进入的理由“。
"为了避免将独立的加密货币资产经纪商推入金融体系'边缘地带'的风险(这甚至会增加与洗钱相关的风险),CADE必须履行其保护这个不断发展的市场竞争的责任"。
伊塔乌联合银行作为巴西第二大银行,从其表态可以看出,他对自身能够通过审查非常有信心,他表示:
"仍有信心其行为将从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重启调查,银行将继续与CADE合作进行必要的澄清。"
银行与加密货币行业的纠葛
银行与加密货币行业之间的尴尬状态已成为一个普遍问题。除巴西外,德国、爱尔兰都面临着银行拒绝为加密货币公司提供银行服务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加密货币的发展布局。银行业的保守态度似乎难以与加密货币行业的创新性、突破性实现有效契合,尽管加密货币行业不断完善的监管法规正致力于弥补此种错位,但对银行来说,似乎远远不够,加密货币公司的处境显然非常艰难。
在拉丁美洲内部,巴西在加密货币发展方面处于领导地位,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不小的影响力,一直在推动监管法规的制定,提升法律的确定性。针对银行与加密货币行业之间的纠葛,此次重新审查决定可以说是一次直接碰撞,意义重大。至于能否为加密货币未来的发展开启绿灯,我们拭目以待。
银行内部审计可以查客户的信用卡吗
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客户与商户勾结,虚假消费并以信用卡支付,从而套取信用卡额度内现金的行为。 目前信用卡套现主要包括通过实体特约商户套现和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拍拍网等)套现两类方式。 鉴于网络支付目前规模相对较小,后者套现的数量也比较有限,大多是个人的少量套现,并且淘宝网和一些合作银行已采取限制交易金额等方法解决此类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对通过实体特约商户套现进行审计的相关问题。
一、信用卡套现的防控现状和误区
各家银行总行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都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 设有对套现等欺诈交易的监控模块。 其内部审计部门也在尝试相关审计。 但往往收效甚微。 信用卡套现之所以屡禁不止。 主要是由于银行的监控经常陷入两个误区:
(一)防控模式针对持卡人而不是特约商户。 许多银行采用分析筛选单个持卡人的异常消费行为的策略。 如设定一张卡在同一商户频繁密集刷卡。 或刷卡金额总是整数等等则涉嫌套现。 此类系统监测模型比较简单、机械,往往只能发现零星的恶意套现行为。 因为许多套现者采取了分多次刷卡、在几家商户分散套现等方法。 轻易地规避了监控。 而对套现的源头——不良商户。 银行的准人审查却比较松。 回访检查也基本上委托给外包服务商,缺乏实质性的检查。 其实与套现者多变的行为模式相比。 套现型商户具有更显著的特征。 更容易认定。 而且清理一家典型的不良商户至少能暴露上百名套现者。 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显然,要深入治理套现漏洞。 银行首先要把防控重点瞄准套现型商户。
(二)完全依赖总行的分析监控。
没有发挥分支机构的主观能动性。 目前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都实行条线垂直管理。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营销。 后台监控的职能基本放在总行。 总行如果发现欺诈再下发给分支机构核查。 在这种模式下。 分支机构对防控信用卡套现缺乏主动性。 甚至可能为完成收单量考核而容忍放任套现行为。 而实际上,审计识别套现型商户。 需要交替运用非现场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 在非现场数据分析时,审计人员对本地商户的品牌、规模、交易模式等的了解也非常重要。 由总行和分支机构上下联动,定期主动筛查商户。 才能及时遏制非法套现。
二、识别套现型商户的三个审计步骤
(一)通过非现场数据分析。初步锁定套现型商户
审计人员进场后。 应首先获取被审计机构的特约商户清单(含商户经营地址、开机时间、收单交易笔数和金额等要素)。 分析判断清单中的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和收单业务情况。 对可疑商户进一步核查其收单交易流水账。 将呈现明显的“四低三高”特征的商户列为下一步重点审计对象。 具体如下:
1、套现型商户基本情况的“四低”特征:一是刷卡扣率属于较低档次,多为0.3%一1%的批发类商户。 个别甚至为零扣率:二是注册资本低,此类专门代办信用卡套现的商户均为小型私营贸易、咨询公司或门槛更低的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三是经营成本低,经营场所多位于偏僻地区、非商业地段,经营面积小。 正式员工少。 且基本上是定额征税:四是商户知名度低。 通过互联网搜索查不到任何商户的经营信息。
2、套现型商户收单情况的异常“三高”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刷卡总金额。 意味着该商户营业收入非常可观。 明显与上述的“三低”状况不匹配:二是平均每笔刷卡金额较高。 可能从上千元至一两万元不等:三是全部刷卡记录中。 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极高(接近100%),很少或完全没有使用借记卡的记录。 我国银行卡交易中一直是借记卡占主流。 据中国银联统计。 目前我国信用卡在POS交易金额中占比为30.62%,发卡量占比7.9%。 正常商户的收单记录中一般借记卡占比大于信用卡。 而套现型商户却只有信用卡交易。 因而这一点是其最显著、最难以掩饰的异常特征。
在现场工作中。 审计人员应先按刷卡总金额、平均每笔刷卡金额对商户进行排序。 对“两高”商户再调取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含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要素),然后根据每张交易的银行开头字段查询最新的银联全表(运用Excel的LOOKUP功能)。 确定卡片类型为借记卡还是信用卡。 最后计算每家商户信用卡交易笔数占比。 即可准确锁定套现型商户。
(二)突击现场走访核查,认定套现型商户
针对初步锁定的涉嫌套现的商户。 审计人员应从被审计机构取得商户开设POS机的相关审批资料。 按其登记的机具布设地址。 进行突击现场核查。 审计实践中。 现场可能会遇到两类情况:一是在该地址未发现POS机。 即该商户登记了虚假地址。 则应认定被审计机构在POS机审批及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并立即追查该机具的实际布设地址。 检查是否存在商户租借POS机用于套现的情况。 二是在该地址确有POS机。 则应核对机具编号。 同时观察商户是否有合法的经营主业及较高的销售量。 对某些既有正常主。 ,又兼营套现的商户,需要再核对其销售记录与收单流水是否相符。 如在对一家经营橱柜的小型商户进行走访时。 审计人员发现该商户销售橱柜的生意非常清淡,与其频繁的收单记录明显不符,其经营者当场也无法提供任何对收单流水中客户销售、安装橱柜的相关单据、账务记录,审计人员据此认定其为套现型商户。
(三)排查套现信用卡,追查关联套现行为
根据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认定部分套现型商户后。 审计人员对在这些商户有多次刷卡记录的信用卡。 调取这些有套现嫌疑的持卡人资料及卡片交易记录进一步分析。 往往会发现各种关联情况。
1、在同一商户刷卡的持卡人身份(工作单位和户籍等)关联。 一是持卡人即为该商户经营者和员工,经常自卖自买,显然不合常理。 可认定其非法套现。 二是持卡人工作单位相同,且多为低收入、高流动的小型私营企业。 审计时可进一步核实其工作证明的真实性。 查明有无虚假申请的问题。 判断被审计机构的发卡环节是否存在漏洞。 三是持卡人同属异地群体。 如在检查A市在一家个体工商户套现的一批某银行信用卡时,发现近半数持卡人均为同省内B市的居民,该商户账户内的资金也流向B市,很可能是为规避银行的监控而进行的有组织的异地套现。
2、刷卡行为关联。 一是都“不约而同”在几家前述“四低”型小商户多次发生大额消费,有时甚至刷卡时点也非常接近,正常用卡人群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低,。 有明显的虚假消费嫌疑。 二是刷卡模式类似。 如经常分单交易,即在一家商户短时期内多次刷卡,而总金额接近该卡授信额度。 或经常在还款之后短时间内又刷卡用完授信额度。 后者可能是利用几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也可能是由中介公司垫款“养卡”。 在有套现行为的持卡人群体中,数有银行信用卡营销从业经历者,一人多卡、多点频繁套现的情况尤其突出。 如李某曾任信用卡营销人员后离职,持有10家发卡行共27张信用卡,利用各种手段获得较高信用额度,累计套现数十万元,最终造成数万元不良透支。
审计实践中,这一步顺藤摸瓜,常能由一家商户牵出五、六家套现型商户0但套现规模大的商户每月可能发生数百笔收单业务,几乎会囊括本地所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排查出的关联商户往往也属于不同的银行管辖,因此需要被审计银行之外的其他有关银行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根据新的监管要求,业银行应将这些涉嫌套现的关联商户向人民银行、银联等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曝光可能存在的套现网络。
三、针对信用卡套现的三点政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从四个方面强化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1、重组目前信用卡业务条线的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 在各银行总行层面。 应针对套现型商户的经营模式。 及时研发有效的识别模型,强化内部系统的监控功能:在分支机构层面。 应设立独立的收单审查岗,定期筛查、报告可疑商户。 履行防范信用卡套现的职责。
2、应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慎选择商户营销外包服务商。 要完善对外包服务商的考核,明确对提供不实商户信息的处罚措施。 确保其对商户调查和定期走访的真实性、有效性。
3、银行分支机构对交易量畸高的小型本地商户应定期“三查一看”。 即做到查全部交易中是否信用卡交易占比接近100%。 查在该商户刷卡的本行客户职业是否为其目标客户群体、收入状况是否与刷卡消费情况相符。 查该批可疑客户刷卡是否存在较多关联。 再上门看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刷卡量相匹配。 有无租借POS等违规行为。 一旦确定商户涉嫌经营套现。 应立即停机并向人民银行、银联组织报告。 对持卡人也要视情况采取停卡、降低额度、向个人征信系统报告等措施。 杜绝隐患。
4、应审慎发卡授信。 防止过度授信产生风险。 尤其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在多家银行开卡者等特殊群体要审慎发卡。 对频繁大额刷卡后要求提高授信额度的持卡人。 应认真审查其消费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套现。
(二)进一步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监管打击力度
任何一家银行的内审部门只能获得本行收单的商户及发行的信用卡的数据,而外部监管机构则能够延伸取得辖区内各家银行的信用卡数据,进行关联追查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 因此,要彻底整治非法信用卡套现,能仅靠商业银行“自扫门前雪”,有赖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银行机构进行定期联合检查,斩断非法套现网络,使套现型商户彻底曝光、失去生存空间,维护有序、健康的用卡环境。
(三)应高度关注信用卡套现与犯罪的联系
据报道,在个别地区,商户向持卡人收取的套现手续费已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越来越低为何在监管高压和非法收益减少的情况下,现仍大肆泛滥呢?除了一部分套现型商户的主要目的是为经营者自身套取周转资金外,查发现有的商户可能以此进行。 一般套现型商户都会定期通过银行提取现金维持支付,蹊跷的是,个别套现规模很大的商户却从未在银行提取现金。 其全部收入款项均转到异地账户,于经营套现现金来源十分可疑,不排除其以经营套现作为手段,将大量非法所得现金变成合法银行存款。 因此,人民银行反部门应关注这一可能的新型渠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交通银行信用卡打电话核实是否为本人消费是什么意思
在某些情况下,银行本着对持卡人的用卡安全方面出发,对一些疑点消费行为与持卡人核实。 疑似异常交易包括突发大额交易,频繁在一个消费场所连续多次大额消费支付,突发异地大额消费等。 在接到银行类似电话时,如确是本人正常消费,给予银行肯定答复即可。 如果非本人消费,银行会马上冻结该信用卡,直到持卡人解除冻结状态。
银行会调查信用卡在网上的交易吗?
银行会根据平时的消费记录、消费的不同商户、消费金额大小频率等来进行后台监控。
一、信用卡取现:
1. 信用卡透支取现:
A手续费:具体视各银行规定,如平安信用卡取现手续费为2.5%,最低25元/笔;建行信用卡境内按取现金额的0.5%收取,最低人民币2元/笔,最高100元/笔;招行信用卡境内按取现金额1%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笔;
B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取现当日起息。
2.信用卡溢缴款取现:有的银行需要收取手续费,有的不需要,如招行银行手续费为领回金额的0.5%,最低收取¥5元或者$1美元。
二、信用卡在POS机刷卡消费:
1.按时全额还款,免利息;
2.按时还最低还款,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从消费记账日起息;
3.逾期还款,除上述利息外,还有滞纳金。
办理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会去公司核实吗?
办理信用卡,银行会给公司打回访电话。 信用卡回访是信用卡审核的方法之一。 在信用卡审批的回访过程中,只要提供联系人或单位座机号码或个人号码,银行只用与其中一人联系,所提的问题得到符合申请人资料的回答,就可以通过电话审批。 但每家银行的审查方式不同,不一定是电话回访。
扩展资料
一、信用卡审核后多久发放
信用卡审核通过后还需要制卡,一般1-2个工作日左右,卡片寄出时会以短信形式通知的:
1、如果以挂号信方式寄出的话,一般7-15天左右能收到;
2、如果EMS寄出的话,全国3到4天到,本省是2天以内,国外7到10天(已和中国签定了和约的国家);
3、收到银行寄卡短信通知后,可以在邮政官网上通过单号查询投递进度;
以上从银行寄出时间开始算,不含制卡等时间。
二、信用卡的账单日与还款日
1、账单日,是指发卡银行每月对你的账户交易计费结算计息的日子,银行会计算你当期欠款金额,并为你发送对账单。 这是银行提醒你欠债的日子,会通知你:在还款日前归还多少钱。
2、还款日,是指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归还应付款项的最后日期。 这是银行告诉你还钱的deadline,在这天之前必须按照账单还钱。
三、信用卡使用注意事项
1.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很多朋友不知道新手用信用卡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按时全额还款会免利息,按时还最低还款,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从消费记账日起息。
3.每月的账单日(又叫对账日)和最后还款日,不知道可以打电话问客服,信用卡中心的号码就在卡的背面。
4.要求银行每月按时寄对账单,如果收纸质信件不方便,就让银行改发电子邮件,了解清楚信用卡取现每笔最低手续费多少。
银行如何监控用户的信用卡?银行是如何判断信用卡交易存在风险的?
现在的年轻人,几乎人手一张信用卡,也养成了信用卡消费的习惯,不过,如果信用卡使用不当也会存在风险,存在风险交易的时候银行会给你发送存在风险交易的短信,或者综合评估给你的信用卡降额等。
银行是如何对用户的信用卡进行监控的呢?
银行主要是依靠两点一个是在线交易的监控,一个是风险数据对比排查。
在线交易监控
银行在线交易监控,指的是银行利用系统来监控和操作,收集信用卡持卡人相关的基本信息、负债情况,等等,查看持卡人用卡的时间,地点,金额,笔数等等情况,然后通过一定的风险公式去计算权重,如果计算出来的权重异常,那么这张信用卡就被银行提示风险,通过这样的方式避免信用卡伪刷,盗刷等情况,保障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风险数据对比
风险数据对比排查也是一个办法,对风险数据进行对比排查,去发现信用卡那一笔交易存在风险。
比如说如果之前出现过信用卡交易的风险示例,就会用这个示例的数据情况进行对比,看商家是否正常,持卡人用卡是否异常。
当然,银行业只是一个金融机构,无权对商家和个人的消费行为过多干涉,用户无需太担心自己的隐私安全。
银行通过以上方式发现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的时候,一般会通过工作人员给持卡人进行电话沟通确认,或者采取封卡,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用卡安全。
中国银行信用卡不明交易应该怎么核实?
中行信用卡交易异议处理方式:
如果在您收到中行信用卡对账单后,对其中交易有所异议,可致电中行信用卡客服热线查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信用卡银行人员核查交易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一、概述: 1、认定特别市场的依据:市场交易的标的对人的安全和健康、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等等。 2、特别市场的外延:金融市场、自然垄断市场、仪器、药品市场、建筑与房地产市场、危险品市场、其他市场。 3、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定位: (1)对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的理由:由于特别市场交易的内容不是普通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程序和后果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直接而不是间接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对该类市场的规制就不仅具有一般市场的规制所具有的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还具有其他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宏观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2)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 可以认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与特别市场的特点密切结合并体现其个性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具体体现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3)意义: 实践意义: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从市场规制解决层出不穷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理论意义:为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的素材和推动力。 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其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自由与否,具有较突出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 同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高负债经营,一旦经营不善破产,所影响的是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与银行业有关的存取款、贷还款、同业拆借和其他金融服务行为,大都涉及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而这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2)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包括银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期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险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信托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等 2、自然垄断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首先可根据自然垄断的行业分类进行制度分类,如分为电力市场规制制度、电信市场规制制度、邮政市场规制制度、城市供水(热、天然气)市场规制制度、铁路运输市场规制制度、有线电视市场规制制度等。 然后分列规制体制制度、市场进入制度、交易行为一般规制制度、特别市场反垄断规制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 3、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制度、价格行为规制制度、仪器药品市场准入制度 4、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对建筑市场的规制主要涉及建筑市场进入规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规制、建筑工程监理行为规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规制等。 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规制,包括地产市场规制、房地产开发行为规制和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市场进入规制制度 三、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银行业市场的特殊性(即银行业市场特别规制的依据): 银行的高负债率和银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和银行追求利益化的风险性 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风险的不对称 银行也是市场主体,也是经营者,也存在一般经营者可能存在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 2、银行业规制制度概述: (1)银行业规制制度宗旨: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权利和利益、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规范银行业市场秩序 (2)银行业市场规制制度原则:依法规制原则、公正规制原则、有效规制原则 (3)我国银行业市场规制体制:长期以来,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主管金融宏观调控和银行业的市场规制。 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即日起由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银监会基本职能和地位:它负责对全国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银监会主要职责和权力:(见教材第498面,要求理解记忆) 银监会业务机构与派出机构:银监会设8个内设业务机构,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设立银监局作为派出机构。 3、银行业市场规制途径: (1)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规定银行业主体的实体要件,另一方面规定达到实体要件后的进入程序和失去实体要件后的退出程序 (2)银行业管理人员资格规制: 任职资格要件:(见教材第498面至499面,要求理解记忆) 规制程序:审核制和备案制 (3)银行业审慎经营行为规制: a.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b.利率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不得超过利率标准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不得低于利率标准发放贷款。 c.贷款行为规制与银行债权保护: 贷款行为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的制度 以担保贷款为常态,信用贷款为例外 执行法定贷款利率 贷款余额不得突破法定负债比例控制线 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 银行债权的保护 (4)高风险行为的限制和禁止: 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禁止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不得违规高息揽存和低息贷款。 不得违规免收或减收办理业务、提供服务的手续费 (5)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追求利益的化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一方面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由于经营风险的增加,最终直接危及存款人存款的安全性和利益。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违规高息揽储、诋毁同行商誉、超利率贷款、放宽审贷授信标准、低成本收费、排除同业竞争、超范围经营业务、与部分公用企业一道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规制方式:对其规制,既可以适用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反不竞争法》等市场规制基本法律。 (6)对存款人利益的特别保护: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银行业市场规制方式和手段: (1)规制方式: 非现场监管:指银行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的监管方式 现场监管:即现场检查。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我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谈话、说明与信息公开 (3)强制措施: a.一般强制措施:(见教材第504面,要求理解记忆) b.特别强制措施: 接管:在商业银行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并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合法权益时,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所采取的整顿或重组措施。 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限制出境 查询冻结 四、证券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证券业市场规制体制: (1)国外规制体制模式: 自律性规制模式(如英国) 国家或政府集中规制模式(如美国、日本) 中间型规制模式(如德国) (2)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实行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规制的体制,在此前提下,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2、证券市场进入行为规制: (1)证券市场的主体类型:规制主体是国家证券规制主管机构,规制受体则是在证券市场中从事交易和服务的主体。 (2)证券市场准入的实体要件:主要体现在资本(资金)、人员、制度和场所设施等方面,尤其是资本(资金)、人员资格两个方面。 (3)证券市场准入的程序性要件:证券市场大多数主体的市场准入都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程序,审批和核准机关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证券市场设立后在注册资本、章程、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以及解散,须履行原审批或核准程序,此后再履行变更登记程序。 (4)市场主体业务资格的再核定:我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具体业务,既规定了范围,又对每一个机构具体从事的业务又设置了核定程序。 3、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规制: 证券市场行为定义:指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及为之服务的证券经纪、登记结算和其他交易服务行为的总称。 (1)证券发行行为的一般规制: a.证券发行的模式:规制模式从总体特色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 我国的证券发行规制制度基本上属于核准制,但吸收了注册制的因素:由申请发行人按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实体要件提交资料,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机构核准或审批,始得发行。 强调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全面、真实和及时的信息 b.我国证券发行的一般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 c.股票发行的实体要件:(见教材第512面,要求理解记忆) d.公司债券发行的实体要件:(见教材第512至513面,要求理解记忆) e.证券发行的程序要件:股票首次发行的程序:申请、审核、公告。 f.证券发行的承销行为规制:(见教材第513面,要求理解记忆) (2)证券上市行为的一般规制:(见教材第514面,要求理解) (3)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制: 关于交易标的:证券交易主体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关于交易主体: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法律排除了某些主体在特定期限内的交易资格。 关于交易方式: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现货交易,禁止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房融资或者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4)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一般规制: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而购买其已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它公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程序:(见教材第515面,要求理解记忆) (5)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一般规制:(见教材第516面,要求理解记忆) (6)证券登记结算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承担妥善保管义务、提供相应资料、设立结算风险基金。 (7)证券交易服务行为:围绕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所进行的服务行为,须按有关部门的标准收取费用,并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证券市场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规制: (1)信息公开行为的规制: 起始信息公开:指股票、债券首次发行信息和新发行信息的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指上市公司资格存续期间依法所作的信息公开。 即年度中期报告及其公告、年度报告及其公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及其公告。 终止信息公开:指对证监会因法定事由取消其上市资格的信息所作的公开。 (2)虚假陈述行为规制: 虚假陈述概念:指对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所作的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 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虚假陈述的主观方面是虚假陈述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虚假陈述客观方面,其内容是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不实信息,在行为方式上是作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在后果上是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误导。 虚假陈述的规制方式:随时核查、赔偿、罚款、罚金和自由刑。 (3)内幕交易行为规制: 内幕交易的概念:指内幕人员及其他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行为的主体是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是利用职务或身份之便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包括(见教材第521面,要求理解记忆) 内幕交易行为客观方面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方式:(见教材第522面,要求理解记忆) (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制: 操纵证券市场概念: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特征:行为主休是证券市场中的交易人和某些有特定职务的人。 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行为客观方面有四类:(见教材第522面至523面) 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制:强制信息公开、禁止违规囤资炒股、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并设定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刑事“双罚” (5)欺诈客户行为的规制: 欺诈客户行为概念:仅指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证券法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的受托交易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特征: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从员。 行为方式是所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证券法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的受托行为。
要想分析出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首先得了解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才能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 下面将对改革蓝图和最新的白皮书进行分析。 (一)改革蓝图的主要内容《现代化蓝图》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建议,其中长期建议中提出了目标监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商业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体系,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权和加强协调为目的的短期建议。 短期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 建议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 强化市场的监管, 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 加强消费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提升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WG)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效率。 将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管办公室(OTS)纳入到PWG,作为其新成员来扩充其阵容,并且将PWG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 第二,创设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 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 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 第三,授予美联储更多知情权、审查权。 授予美联储可以向所有借入应急流动资金的金融体系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索取更多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权利,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及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 2. 以监管机构的部分整合为目的的中期建议。 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 蓝图提出部分中期建议,以减少美国监管重叠,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议可以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尽快推行。 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议取消联邦储蓄机构牌照, 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牌照体系, 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撤消储蓄管理局, 其原有职责由拥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 第二,针对目前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的情况,提出将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监管。 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上,应当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美联储负有监管此类系统的主要职责,享有重要的自由决定权和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权力。 第四,在保险业方面,一直以来都是由州监管当局负责监管,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 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 而濒临破产。 第五,合并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统一监管,来改善之前对证券、期货分业监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为目的的长期建议。 蓝图建议:第一,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 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 第二,设立谨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 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第三,设立新的商业营运监管机构(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负责商业行为监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现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银行监管机构的一部分职能)。 此外, 设立联邦保险保证人和公司融资监管者。 由此看来, 蓝图对现行的多头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 实现了三个监管目标与三个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而且,通过对蓝图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蓝图的改革是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并没有放弃充分依赖市场纪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对于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书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 这份长达88页的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 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 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系统的风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 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纳入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 白皮书建议: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 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监管之内,其中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典型。 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 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 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 为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 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 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有权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个体垮台将危及整体经济,而这一点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政府所欠缺的。 而且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 为此,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创立一个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 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 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改革方案与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相比,白皮书延续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精神,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机构监管银行业,但最终选择了在现有结构内加强联储权力的做法。 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 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三)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 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 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 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十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 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 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 第三,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 这种监管的重叠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与功能性监管的缺陷相对比,目标性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通过对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 改革蓝图针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目标监管导向才能更好的应对金融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监管机构的合力。 目标性监管模式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和风险的类型,将监管机构划分为市场稳定监管者、谨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三大体系。 三个体系的紧密结合,既避免了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出现,又可以使监管机构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这种监管机构的整合反映了一种从权力分散到权力集中的趋势,而权力的集中必然会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目标性监管模式可以更好的应对由于金融创新而产生的监管空白。 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进行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无法应对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的。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仅仅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一是无法赶上创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创新又不断的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监管的空白。 此次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说明,面对次级抵押贷款不断被打包重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根据固有的规则无法由一个机构统一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导致风险在不同的金融系统越积越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 而目标性监管不拘泥于具体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它从整个金融系统着手,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 这样在整个金融创新的链条上产生的风险都会被覆盖到,不会产生监管的空白。 第三,目标性监管的提出另一个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它跳出了对于分业监管模式还是混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可以兼容两种监管模式。 改革蓝图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重新进行了确认,提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三大目标: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 而在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时,可以由单一监管机构实施混业监管,但理论上也不排斥分别由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这需要因时机和国情的不同加以具体设计。 比如在这次改革蓝图中,对于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这一块,强调要扩大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的权力,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金融机构。 这便是由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所决定的综合统一监管的选择。 同样,如果一个国家一直拥有分业监管的传统,那么在任何一个监管目标下,也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监管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的向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模式靠拢。 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理由如下:第一,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史,金融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史反复。 像美国19世纪末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终恢复了金融混业经营,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 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模式。 这种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各国都纷纷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合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集中的监管体制。 美国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历史变迁,使他们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 对于作为后发国家的我国来说,我国并没有经历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过度繁荣的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产品还很不发达。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特点,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第二,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对统一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 其实自1994年取消国家银行专业化分工后,金融业务综合化进程就开始推进。 实践中,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面临国内外巨大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第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我国建立大部委制以节省行政资源的政策取向。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小部门制。 而大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特点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职能综合性比较强。 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会一步到位,循序渐进的推进也已基本达成共识。 目前大部制试点范围或将从三个领域选择:一是所谓的大农业,农林副牧渔业和水利部的部分职能组合;二是国防科工委系统的调整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 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的。 所以,未来我们应该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成立一个独立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不再具有金融监管的职能。 这样既避免了三部门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东亚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7年一场始于泰国又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股两市相继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 危机过后,1998年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两项重大的改革: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中把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离出来,组建了作为总理府外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后更名为金融厅),成为专门负责金融监管事务的机构。 另外一项改革为加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东亚另一个遭受重创的国家--韩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于1998年4月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 可见,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的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崛起与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金融业的繁荣不无密切的联系。 虽然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重创,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但东亚国家的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结合我国的现实金融监管的国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而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呢?情况如下: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 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 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 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 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从社会的大局出发,和谐构建良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求我国经济能顺利的发展,为社会的各项事业服务。 有别于美国的从政治角度出发,按照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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